北京督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艺术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艺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连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督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太露1号-78。
再审申请人中国艺术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督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艺术研究院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艺术研究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艺术研究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