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50号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5044926D。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仁和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87XF。
法定代表人:许锋,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3785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3785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