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5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仁和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许锋,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8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账户3405********人民币511247.19元、在江苏银行南通静海支行账户5026********人民币261237.50元、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账户4088********人民币208145.5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马塘支行账户1071********人民币161498.29元。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