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业制品厂与扬州双林木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66号
原告:沭阳县***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
投资人:邱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亮,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
被告: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许锋。
被告:扬州双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蜀冈.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原告沭阳县***业制品厂与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双林木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沭阳县***业制品厂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沭阳县***业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业制品厂撤诉。
审判员  温晓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