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383号
***、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423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11422.5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11422.56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