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4151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金机电经销处,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市场XX号。
经营者***,女,汉族,1953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金机电经销处与被告**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金机电经销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五金机电经销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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