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3200号
原告: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至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本院电话联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依法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