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32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村委会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回智,男,该公司工程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B座3204。
法定代表人:何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6民初3916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1139.6元;二、如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给付全部款项,则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的未付部分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争议自此解决,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月19日、4月22日、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恒成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并划拨案款174711.44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9160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