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3063号
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东南角中央公馆****楼。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温州步行街祥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