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州步行街祥泰A座4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3065352U。
法定代表人:刘连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王丽媛,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南侧华山路以西沿街综合楼15#门市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3445564J。
负责人:张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5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庆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55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案件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类,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支公司办公职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管辖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一审法院认为“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发生民事纠纷时选择法院的协议,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首先,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明确答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出了解释,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范围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全部案件类型,包括(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此,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滕州市,滕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其次,本案《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支公司办公职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管辖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本案应当由滕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被上诉人系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已经应诉答辩并对上诉人列举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滕州市人民法院中止庭审,受理并裁定移送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的,系应诉答辩。本案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于2021年8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开庭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也已经在法庭的主持下交换了双方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经参加庭审,就上诉人的起诉进行了答辩,并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完毕,管辖权已经恒定,被上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滕州市人民法院中止庭审,受理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裁定移送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552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依法应当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装修装饰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所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支公司办公职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一审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进行了应诉答辩,依法应视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55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利
审 判 员  周永恒
审 判 员  杜兆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士伶
书 记 员  史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