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南段、兖州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L00115724T。
法定代表人:陈为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27907E。
法定代表人:徐栋,董事长。
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19)日仲字第2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经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43858.9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3884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88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9)日仲字第29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