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法律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账户均为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未做处置;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法乐红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