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7956号
原告:***,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以东、黄海三路北福瑞大厦****(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L00115724T。
法定代表人:丁元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鑫,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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