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02民初10635号
原告:***,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以东、黄海三路北福瑞大厦****(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L00115724T。
法定代表人:丁元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因将原告安全证书丢失,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时间为一年,协议约定:“8、如果协议不再续签,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解聘手续及相关证明,退还乙方所有证书及资料”。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口头协议延期一年。2021年1月因原告超龄(65岁)致使建造师证书执业到期,双方协议终止建造师聘用协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全证书,但是被告以丢失为理由拒不归。经在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安全证书未经持证人原告同意,被注册至山东贵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拒不归还证书及违法注册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经送达,被告**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单位员工陈泓鑫于2021年1月份-6月份催要原告证书情况,其中陈泓鑫在记录中表示找到一定会给原告;证据二、原告以前受聘用单位的合同,证明原告工作的薪酬价值,也就是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因为原告受聘用单位要求证书必须是纸质版,而证书照片、复印件、网址查询等一律不予认可,必须持有该证书;证据三、“安管人员”证书注册的工作流程及相关材料,证明被告非法注册过程,违法的严重程度;证据四、原告的安全证书照片及该证书的考试准考证,均标注工作单位为**建筑公司,该证书照片是被告单位资料管理员拍照发给原告的。
本院依法调取原、被告关联案件(2021)鲁1102民初7956号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原告经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期限为1年,其需配合原告考取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如果双方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被告应为原告办理解聘手续及相关证明,退还原告所有证书及资料。2019年11月2日,原告参加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并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编号为鲁建安B(2019)1111003。该证书发放后,一直由被告持有并使用。上述协议一年期满后,原、被告双方口头将协议期限延期一年。2021年1月份,因原告超龄的原因,该证书被自动注销,双方协商解除建造师聘用协议,但被告丢失该证书,尚未返还原告。
原告主张,如果其持有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告工资薪酬为10000元/月,因证书丢失,其工资薪酬只能为6000元/月,且缺少证书致使原告不能成为正式的技术岗位。按照每月收入减少4000元计算,一年收入减少48000元,两年则是96000元。因本案原告亦支出交通费损失,且需向单位请假。以上所有的直接损失应有6万元左右。精神抚慰金是因为原告证书转注其他单位,需要签订承诺书,保证其所有材料真实。被告将原告证书非法注册至山东贵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致使原告承担很大风险。同时,因被告未把证书归还原告,造成原告精神焦虑。目前原告建筑类证书基本齐全,其中包括建造师、监理师、高级工程师证书,该证书是原告的人生经历,其取得证书时已经63岁,非常不易,对原告晚辈也是一个很好的家传。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被告应为原告办理解聘手续及相关证明,退还原告所有证书及资料。现双方已协商解除建造师聘用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原告所有的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但被告于(2021)鲁1102民初7956号案件中自认,该证书因保管不善已经丢失,故其应当承担侵害原告合法物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据,并不能足以认定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系原告年满63周岁时考取,对其而言,该证书意义重大,且原告主张,目前其建筑类证书基本齐全,对其晚辈是一个良好的家传,缺少该证书对其精神遭受损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该证书为原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该证书对于原告的意义及家庭传承教育的作用,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844元,被告日照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玉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邱浩毓
书 记 员 李义安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10********(19位)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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