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03执保603号
申请人: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南段、兖州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L0011572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2790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103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账号:37×××92、15×××68)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我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实施了查封措施(账37×××922账户存款应冻结30万元,已冻结0元,未冻结30万元,账户余额不足)。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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