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财保204号
申请人: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南段、兖州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L0011572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2790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9月25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提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账号:37×××92、15×××68)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