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居美家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居美家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居美家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78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5、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6、申请人同意终结(2021)鲁1602民特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才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