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4215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三路649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被执行人:陈康领,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被执行人:胡方兰,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35341XC,住所地滨城区黄河三路563号王府井步行街E幢。
本院在执行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康领、胡方兰、***、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线上查控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2、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前往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康领、胡方兰、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房产,已被其他多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采取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杜广信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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