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异100号
案外人:陈康领,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15号。
负责人:栾正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民,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陈芬芬,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江,男,系***、***之子、陈芬芬丈夫。
被执行人: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563号王府井步行街E幢。
法定代表人:林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江,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江、陈芬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康领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林江、陈芬芬所有的坐落于滨州经济开发区中海金都的房产【鲁(2017)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2021年1月11日,陈康领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陈康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康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建彬
审判员  王素洁
审判员  郭 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