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创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创亿建筑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王国荣,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创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创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940013.7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创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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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审判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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