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执恢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明心寺镇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明心寺镇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辛家庙街道办xxxxxx号。法定代表人:闫佰善。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街万昌中路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林炳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浙xxxx**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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