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保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235号汇龙商厦1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炳强,该公司董事长。
**与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70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益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