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23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申请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汇龙商厦****。
法定代表人:林炳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司玉翠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屯××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号:鲁(2018)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546**】房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光远
审 判 员 徐 逍
人民陪审员 刘现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