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谢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明心寺镇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申请执行人:谢彬,男性,198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明心寺镇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街道办***中村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86318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街万昌中路1235号汇龙商厦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8372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2年8月25日,本院依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彬与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应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谢彬保证金400000元及交通费6000元,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谢彬保证金1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749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或者依职权查核,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经查,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二、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等协执单位有财产可供执行;三、依法查封了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xxxx**车辆,未实际扣押;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对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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