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039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北路7号峯璟国际第10幢首层105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凯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曼曼,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北京路汇景花园2号楼(A1)2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国品。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48元,合计4240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安妮
书 记 员 叶梦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