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81民初104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莞韶工业园阳山片盛强路旁韶关市顺展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北京路汇景花园2号楼(A1)2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国品。
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56元、财产保全费1472.78元,合计3528.34元,由原告韶关市大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