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2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1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证券登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