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百嘉大厦A幢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98410-6。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49372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