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住所地漳州市南昌路11-8号。
负责人:苏丽君,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百嘉大厦A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执行人:张浩,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陈耀南,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洪小灵,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吴振坤,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郑晓苹,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执行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浩、陈耀南、洪小灵、吴振坤、郑晓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02执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