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25207234-2。
法定代表人:卢宏银,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舜师名园4栋3单元406室。
法定代表人:何新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定,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单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2执恢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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