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

新市区四工路和洲建材租赁站与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四工路和洲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卢宏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76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6038.45元、执行费290.5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梧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