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2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 法定代表人:***,书记兼村主任。 原审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行健公司)、原审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庙村委会)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4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工泰公司上诉称,该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是“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有地法院管辖”,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甲方是谁、乙方是谁,此视为约定不明。即双方未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六行健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车庙村委会、信邦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行健公司主张,其负责施工的肥城市王瓜店福邸社区41#、54#、42#、43#住宅楼CFG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于2015年7月22日由车庙村委会指定审计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结算审核书,后其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两份施工合同均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肥城市,六行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