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4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大公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银、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