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1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南闸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61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7223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0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7223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7223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