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149号之一
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南闸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白马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4192元,保全费2881元,合计7073元,由原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