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271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青铜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1号楼20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87936N。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朝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