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3824号
原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青铜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1号楼20层2001。
法定代表人:贾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凡,女,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市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