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3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

法定代表人:成迪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屈某,男,汉族,生于201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3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00万元,**、屈某在继承屈刚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3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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