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越泰分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远大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500605。
负责人:王义越,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吊销、追加),地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房构代码:57307834-X。
法定代表人:成迪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南中水龙建高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追加),地址:浙江省湖州,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913305225917961509,组织机构代码:59179615-0。
负责人:余明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越泰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5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越泰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5390元及利息,并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4381元。因被执行人安徽越泰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申请执行人明示放弃,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1111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申请执行人明示放弃,故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525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越泰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喻国俊
审判员 王春明
审判员 钟长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