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起、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执391号
申请人:**起,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生,地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783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0963012-9。
法定代表人:刘炳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3月2日生,地址: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9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37701.84元、被执行人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50000元、被执行人***对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1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欠标的款,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强制扣划901293.2元,被执行人剩余欠款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河北省政法系统大数据办案平台(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启信宝未显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且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干警到保险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尹志炜
人民陪审员  乔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