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28执93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高河街道徐楼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5624222-8。
法定代表人常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裕阳花园16楼1门402。
负责人**栓,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730783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文峰东路路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1895277.50元。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9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其中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少量存款。
3.本院于2018年3月9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18年3月9日、5月2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驻地位于河东区裕阳花园16-1-402、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驻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房、济宁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驻地位于金乡县城文峰东路临安36号。
5.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6.本院于2018年3月9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8年3月9日、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