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23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25451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之奇、许柯,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86号晶城大厦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005399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晓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