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282号
上诉人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洁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马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其公司与上海洁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9元,减半收取2864.5元,由上诉人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胡 皓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