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5221号
原告:***,男,195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被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宝泉与被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宝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