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81执异15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三江商厦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016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沾桥村2组北马浜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A27YT4D3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24年7月2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