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1387号
原告: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王水居委会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