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朝春堂。
住所地:潢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551630113E。
被执行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道福。
住所地:新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91027746。
申请执行人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6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因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7月26日,查明被执行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三、2021年8月27日,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四、2021年8月3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道福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拟对被执行人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道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其现下落不明,拘留未能实际实施。
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八、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今日头条弹窗发布。
九、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截止目前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再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标的为案款1000000元和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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