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911号
申请人: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二号滩。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572.32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以保险金额为276572.32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57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