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二号滩。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保全费1903元,合计4480元,由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