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68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46161277),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欣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964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欣宇公司总承包海门区天补镇银庭家纺四期工程,实际由被告***、***、***三人合伙挂靠被告欣宇公司承包。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植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建该工程的植筋项目。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19年10月竣工。经结算,原告植筋费用共计99641元。被告***给付部分费用,尚结欠69641元,被告***、***于2020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索款无着,故提起诉讼。 被告欣宇公司辩称,其总承包银庭家纺四期工程,将其中的一个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其不清楚***与***的关系。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且原告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原告在案涉工程上做植筋劳务,欠款是事实。欣宇公司将工程的劳务交由***施工,其从***处接到该劳务工程。欣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人工工资,欣宇公司应用农民工保证金支付案涉款项。 被告***辩称,***挂靠欣宇公司实际施工案涉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欣宇公司将案涉工程款项均支付给***,其在欠条上签字是表示证明人,并非实际欠款人。欣宇公司在案涉工程有5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应用来支付案涉款项。 被告***辩称,***挂靠欣宇公司实际施工案涉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欣宇公司将案涉工程款项均支付给***,其没有与***签订施工合同,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植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从事银庭家纺四期工程的植筋劳务,后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人进行施工。完工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账,确认总人工工资为99641元,被告***已付2万元,余款79641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具欠原告***工人工资69641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结账单、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报酬。被告***与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均在“今欠人”处签字确认,其应与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抗辩其在欠条上的身份是证明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欣宇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亦未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964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